罗源湾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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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6: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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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撞痕不符保险理赔遭拒.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焦先生的捷达车与第三者陈某的奥迪A8双双受损,但因两车撞痕不一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焦某因此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京东城法院。

       去年11月22日7时许,原告焦先生的朋友李某驾驶捷达车行驶至朝阳区来广营村南丁字路口,与一辆奥迪A8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之后双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规定填写了协议书,协议书确定由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焦先生将捷达车和奥迪车进行了修理,修理费分别为23835元和62990元。后焦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在今年1月7日向焦先生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太平人寿保险单查询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事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捷达轿车主要碰撞痕迹不能在2007年11月22日与奥迪轿车发生的碰撞事故中一次形成。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根据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的勘查情况显示,捷达车的凹形撞痕中心点距地面高56厘米,太平洋保险查询而奥迪车前部撞击痕迹最低点距地71厘米,太平洋保险车险56厘米左右的位置没有发现能造成捷达车凹形撞痕的造型主体,两辆车的撞痕相差15厘米。如果原告所述属实,则捷达车要从平地跳跃15厘米才能撞到奥迪车,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隐瞒了事实,因而拒赔。

      酒后驾车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以交强险投保人系饮酒驾驶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为“饮酒“与“醉酒“是两个不同概念,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2007年6月,日照一位姓安的市民在日照一家保险公司为购买的轿车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强险,太平洋车险保险期限自 2007年 6 月起至2008年6月止,并向保险公司足额缴纳了保险费1050元。2008年 3 月,安某酒后驾驶该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安与张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交警调解,由安对因交通事故造成张的各项经济损失8263元,按50% 的责任比例赔偿4131元。安某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则以事故的发生系投保人饮酒驾车所致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未果后,安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系事故发生时安某饮酒驾车超出了合同赔偿范围,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所附的保险条款中,均未约定饮酒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尽管在保险条款中有“ 驾驶人醉酒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内容,但“饮酒“与“醉酒“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对保险公司饮酒后驾车导致事故发生拒绝赔偿的理由不予采信。安某在出事后,依法履行了理赔义务,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保险限额之内,应属理赔范围,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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