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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02:03 编辑 <br /><br /> 邱雪珍倒会案质疑(三) 摘录《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雪珍利用民间‘会’组织,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05106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0多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雪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试问:什麽叫直接经济损失430多万元?邱雪珍通过诈骗手法,掠夺了430多万元赃款,用途如下:1.在福州购置了一套复式商品房。2.在罗源修建一座五层民宅。3.倒会前几个月频繁偷标冒领会款,至少窝藏100多万元赃款。造成了受害者直接的经济损失430多万元全部被邱雪珍侵吞。 2.什麽叫“邱雪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邱雪珍隐瞒了偷标冒领巨额会款;她还隐瞒了不按标底收取会款(少标多收);她还不按民间会惯例返回会头款,暗中扩展会员不上会单,诱骗他人买会等等,从而犯下了金融诈骗罪。她认罪了没有?否!那么她认了什麽罪?她虚构了会款被人卷走的案情,逃避了金融诈骗罪的惩罚,在一些人的帮助下连赃款都免退了。这叫认罪态度好吗?如此草率办案,为作恶者提供庇护的却是出自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执法人员之手,岂非咄咄怪事,这其中的奥秘令人疑惑不解,更令人震撼。 众 受 害 者 201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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