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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00:31 编辑 <br /><br /> 邱雪珍倒会案真实记录之六 众受害人在要求对邱雪珍倒会案进行补侦补判后,发现本案的疑点如此之多: 一:遗漏 1.遗漏了举证邱雪珍诈骗的各种手段及其犯诈骗罪的各种证据。 2.遗漏了受害者要求补偿经济损失所上交的《刑事附民事诉讼状》。 3.遗漏了已报案做过笔录的民间借贷诉求。 4.遗漏了邱雪珍盗用会款购买福州复式商品房一套的口供。 5.遗漏告示邱雪珍案一审判决的开庭时间。 6.遗漏了把判决内容,结果告知受害人。 7.遗漏了通知有关部门停发已服刑的邱雪珍的退休金。 8.遗漏了受害人要求清查倒会前几个月邱雪珍频繁偷标冒领巨额会款的下落。 9.邱雪珍倒会17桌,判决书只提倒会16个。遗漏了一桌倒会前一周结束的102名会(该会从2005年3月9日---2010年10月22日结束)其中8名会员未标到会款,全部被邱雪珍偷标冒领。 二:添加 添加了被人卷走会款的虚构情节。 三:一字之差 受害人要求“查归”(查封)邱雪珍二套不动产进行拍卖,结果只作出“查存”一套罗源民宅的处理。所谓"查存"是只通知房产交易所在法定时间内不能做买卖交易,但可以居住,出租,为其保住不动产。 四:张冠李戴,模糊视线,重罪轻判 法院的判决书说“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雪珍利用民间会组织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05106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0多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本案实情应该是:邱雪珍利用民间会以偷标冒领等手法,诈骗,掠夺受害人会款430多万元,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430多万元。邱雪珍用其所诈骗,掠夺的会款购买福州商品房,改建罗源民宅。所有这一切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05106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0多万元。。。。”相比,情节要严重得多。 五:剥夺 被害人的一切合法权利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事实是我们受害人根本就不知道检察院是如何将案件审查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丢弃了“金融诈骗罪”。此案件漏洞是如此之多,不知检察院是怎么审查的。初审闭庭后,面对受害人提出的种种质疑,公诉员对案件做过复查与反思了吗? 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一审判决暗箱操作,正如邱雪珍的妹妹说的:“我姐已偷偷判了。。。。。。” 依照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请求后,三日之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一审判决过程,法院既未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开庭时间和地点,判决后也未将判决内容告知受害人。导致受害人无法行使抗诉的权利。 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邱雪珍的罪行进行补侦补判,为受害人追回被骗的钱,还受害人公道。 众受害人 201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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