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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民间标会类型的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民间标会起初作为一种群众互助的投融资渠道,以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无需担保、抵押,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参与者短时资金需求。但随着社会融资的便利化不断增强,民间标会逐渐偏离资金互助的初衷,“会头”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会脚”标款不还、蓄意诈骗等原因导致民间标会“倒会”频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如2024年1月17日,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民间标会案,郑某、林某等人于2018年4月起在本村及周边村庄,共计组织民间互助会12班,已标会款总金额约1.44亿元,至2022年7月发生倒会时,造成参会会员直接经济损失约3467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民间标会完全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资金安全没有保障,一旦发生倒会,多数参与者往往血本无归,组织者更是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2022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存款对象达到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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