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1-10-9 16: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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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罗源县霍口畲族乡石坪洋村的李某森,不久前路过邻居李某传家门口时,被李某传家的狗咬伤右脚,在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300多元。李某森要求李某传赔偿医药费、车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元。然而李某传不但不承认是他家的狗咬伤了李某森,还将狗偷偷杀掉。事发后一个星期,李某森的儿子叫人到李某传家讨个说法,双方争吵不休。
【调解过程】
霍口司法所所长雷加天得知此事后,与石坪洋村村委会主任、村调委会主任李彰兴赶到现场调解。雷加天所长把这个案件的法律责任明确告诉了双方当事人。最后,双方经协商签下协议书:李某传赔偿李某森医药费、车费、误工费等共计1800元,3天内一次性交给李某森。
一个星期后,雷加天到李某森与李某传两家回访调解协议执行情况。李某森表示,李某传已付赔款,而且对方还买了水果到家里赔礼道歉,双方表示今后依旧是好邻居。
【案件点评】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法规对饲养的动物致人伤害进行了明确规定,无论动物饲养者是否有过错,仅就结果而言,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大多本着自愿的原则在经济赔偿上达成协议。然而,当双方发生分歧时,事情往往会陷入无休止的争吵和推诿中,这时候第三方的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霍口司法所、石坪洋村调委会及时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最终使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让一场有可能升级恶化的矛盾纠纷顺利化解。这充分显示人民调解在维护基层安定稳定工作中的关键作用,不仅遏制了矛盾的升级,也节约了纠纷恶化后的司法成本。
(王瑞安 叶伟 雷振文供稿 程仁山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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