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7-3-21 1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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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于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天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接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经研究决定,将对我县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交通违法暂扣的车辆进行清理,请相关的机动车所有人务必在本公告公布3个月内前来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我队将依法进行清理拍卖。特此公告罗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3月13日
来源:罗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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