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罗源湾之窗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会员注册
x
致广大适龄青年的一封信 适龄青年及家长朋友们: 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军营是一所培养人才的大学校,是一座锻炼人才的大熔炉。当兵的历史是一笔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参军报国既是磨砺人生、实现理想抱负的重要途径,更是热爱祖国的高尚行为,谁选择了军营,谁就选择了光荣,选择了责任。好男儿,当兵去! 一、征集条件 1、年龄:男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放宽至21周岁,在校大学生放宽至22周岁,大专毕业生放宽至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放宽至24周岁,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女青年年满18至19周岁,在校大学生放宽至20周岁,大学毕业生放宽至22周岁。 2、身高体重:男青年身高160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身高158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公斤。 3、视力:左/右眼不低于4.5/4.6;激光矫正手术后视力不低于4.8。 4、政治条件:热爱国防和军队事业,政历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应在8月5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并打印《兵役登记表》到所在地乡(镇)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 三、征集时间:8月5日前组织报名登记和初检初审;8月6日至20日组织体检政审:8月21日至8月31日组织走访定兵;9月5日组织新兵交接运输。 四、优抚优待政策 (一)政治待遇。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后,其家属依法享受军属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给予优待照顾,具体以《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为准。 (二)经济待遇 表一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表二 士官工资待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合计不含义务兵期间享受的待遇;2、月工资中不含地区、岗位等补助金。 |
另: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一百;立二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六十;立三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三十;被称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十。 (三)就业安置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者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者的;(3)因战致残疾被评定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 (四)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及其他优待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好路:当军官 1、报考军校:入伍一年后有机会参加军校招考,被录取而毕业者就是一名共和国军官,大专毕业授予少尉军衔、正排级待遇,本科毕业授予中尉军衔、副连级待遇。能力素质强者,均可考上!我挺你! 2、直接提干:大学本科毕业士兵,入伍一年后有机会直接提干,进修学习归队时,则授予中尉军衔、副连级待遇。5个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有2个左右机会胜出!我顶你! 第二条好路:当士官 1、选取士官:表现突出、训练优异、素质全面者有机会被选取为士官(下士)! 我支持你! 2、考士官学校:训练优、素质强、文化底子好者,有机会参加士官学校招考,被入取而毕业者,就是一名士官(中士)! 我相信你! 第三条好路:参加公务员考录 据不完全统计退役大学生5人中有1人有机会考入公务员,而普通大学毕业生考公务员的比例平均为30:1。你应该是其中一个! 第四条好路:参加事业单位招聘 “省五条”明确: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安排15%,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据不完全统计在未考入公务员的大学生毕业士兵中,就有1/2的人员有机会被事业单位聘用。你不应该被淘汰! 第五条好路:自主创业 省五条”明确: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信你能荣登“福布斯中国富豪榜” ! 若这五条路都走不通,那只能说明…… (此处我保持沉默) 五、法律责任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六)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违法办理录(聘)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第三十二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二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