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3-5-30 08: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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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钟晨莉

  本报讯 罗源县一公司员工上班途中不幸被撞死。事后,肇事司机赔偿了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当死者家属再向死者所在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时,遭到公司拒绝。为此,双方上了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肇事方赔偿,并不能免除死者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判该公司赔偿40多万元。

  肇事方赔了单位拒绝再赔

  2012年2月的一个下午,罗源一公司员工方华(化名)驾助力车上班,途经罗源县战备路某路段时,与一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方华当场身亡。经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方华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肇事货车司机已赔偿方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随后,方华家属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方华遭遇事故死亡属于因工死亡。此外,方华从业期间,其所在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也未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方华的家属向方华的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各项损失。

  于是,方华家属向罗源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支付丧葬费、工亡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第三者造成工伤员工有“双重身份”

  罗源县法院一审认为,方华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死亡,经认定为因工死亡,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其所在公司未为方华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其应享受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公司负担,最后判该公司赔偿方华家属各项费用45.7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认为肇事司机已赔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一切费用,原告向其主张赔偿属于重复主张,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福州中院的法官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亡,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既是工亡事故中的职工,也是人身侵权的受害者。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并不影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最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家永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遭遇事故受伤或死亡,只要该员工在事故中不是负主要责任,无论肇事方赔多少钱给该员工,用人单位都应按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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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20: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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