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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一名买家购买海带,欠货主40万元,请了两人为这笔欠款作担保。还款期间过后,买家仍欠货主25万元。之后,货主就将买家及两个担保人告上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罗源县法院审理此案,驳回了货主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理由是货主主张权利超过了期限。据介绍,保证期间未约定,当事人未主张权利,超六个月担保人免责。 2011年7月5日,被告吴某华向原告林某、魏某购买了一批海带,同年10月,吴某华向两人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其欠海带款40.5万余元,分期还款:2011年10月28日还5万元;2011年11月10日还15万元;2011年11月25日还10万元;2012年1月10日还10.5万余元,被告吴某亮、雷某提供了担保。事后,吴某华还款25.4万余元,尚欠15.1万余元。2013年1月5日,林某、魏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华偿还欠款15.1万余元,担保人吴某亮、雷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罗源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华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被告吴某亮、雷某提供担保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原告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吴某亮、雷某承担保证责任,吴某亮、雷某免除保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吴某华还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院法官解释说,担保期间分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两种,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按法定期间计算,分两种情形:1.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两年,若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亦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两年。海峡都市报3月21日讯(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李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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