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5-12 1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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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01:17 编辑 <br /><br />仇某揣着刀准备盗窃小卖部,还没得手就被店主的儿子抓住。昨天,丰台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8个月。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本市首次宣判的“持刀零盗窃”案。
现年26岁的仇某是安徽省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他因贩卖毒品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去年11月24日,他跟随叔叔来到北京,在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内卖菜。
检方指控,去年11月27日中午12时许,仇某在丰台区一小卖部内,携带刀具欲盗窃小卖部的财物时被当场抓获。当日,仇某被警方抓获。
法庭上,仇某承认盗窃。他说,事发当天他想买盒烟,进小卖部后发现里面没有人,就想偷烟。就在他拿烟时,店主的儿子回来了,和他厮打起来,揪住他的脖领子不放。仇某说,当时他随身带着卖菜时切菜用的刀,厮打后刀掉在了地上。小卖部店主随后也赶回来,和儿子一起制服仇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仇某携带凶器盗窃,已构成盗窃罪。他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他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代,因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宣判后,仇某看向旁听席上的女友开始大哭,他说:“我虽然没有办婚礼,但是女友已经给我生了儿子,孩子才刚刚5个月,我希望再轻点,能够早日与家人团聚。”法官随后给他解释了法律规定,仇某随后平静下来,表示服判。
■法官释案
新法规定小偷带刀就犯罪
据法官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盗窃罪有数额或者次数要求,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或者多次盗窃,才能定罪。而盗窃时持刀只是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不会因为携带凶器就直接认定犯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较大修改,扩大了盗窃罪的打击范围,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直接将“持刀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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