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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 服 务 十 项 承 诺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县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和尚有一定收入,因灾、因病等致贫家庭,可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2、保障对象由本人提供规定材料,交由居(村)委会审查,镇(乡)民政办审核,报县民政局批准(每年核评一次)。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物价指数,每三年核定一次。 4、保障对象享受的保障金分为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其中城(乡)“三无”对象享受全额补助;差额补助为保障对象月人均收入与当年保障标准的差额。(服务电话:26821313) 二、五保供养服务 1、对农村“三无”老年人、未成年人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予以五保供养。 2、对农村应保未保或达到标准的,应督促所在乡村予以落实。 三、救灾、救济服务 1、发生重大灾情,在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出发核灾,三日内向上级机关报送灾情报告,动用县本级救灾基金应在一周内提出申请。 2、社会零星救济经费,县局按季度拨至乡(镇)民政办,生活困难群众可向乡(镇)民政办提出补助申请。 3、年度救济物资由县局发至乡(镇),由乡(镇)民政办分发至民政对象手中。 (服务电话:26821313) 四、优待抚恤服务 1、协调和督促义务兵户口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足额地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认真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经费。(服务电话:26831229) 五、退伍接收安置服务 1、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到退伍安置办报到之日起,就可开具落户证明,如有特殊情况,退役士兵本人有要求的,可以缓开证明,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不论是货币安置或安排工作,一年内将给予明确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服务电话:26831229) 六、婚姻登记服务 1、依法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对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依法补发证件;依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办理婚姻登记,证件齐全、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3、婚姻登记按规定标准收费,不乱收费,不搭车收费。(服务电话;26875530) 七、收养登记服务 1、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可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2、对符合收养法规定,证件有效齐全的,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在3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告期)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登记,发给《收养证》(服务电话:26875530) 八、老年人寄养服务 对愿到县福利院寄养(托老)的社会老年人,符合寄养(托老)条件的,在床位许可情况下,实行有偿寄养(托老)服务,随时办理有关手续。(服务电话:26831776) 九、社会团体登记服务 1、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群众团体要求成立登记的,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批复。 2、对需要办理社团变更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服务电话:26821316) 十、殡葬服务 1、设立殡葬服务电话26850966,为丧属提供优质殡仪服务。 2、联系县殡管所将按预约的时间、地点及时为其运送遗体,在殡仪馆火化按顺序进行。 3、殡葬服务收费严格按市县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禁止收受红包,索取财物或刁难丧属。(举报电话:2683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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