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3-16 2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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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02:02 编辑 <br /><br />对此前的第11份福州市市长公开电话投诉件了,长乐市地税局均回避罗源县巨额税款为何会流到长乐去的关键问题。
对笔者编号12030200268诉求件,长乐市地税局于2012年3月16日11点36分作了三点回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双方在上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作为股权的受让方与支付所得的单位,属于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评点:长乐市地税局的这一点回复,显然是偷梁换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虽作为股权的受让方,但股权出让方是属地罗源具有法人资格的德盛镍业公司,陈法官等自然人的个人收益是从德盛镍业公司支付所得,德盛镍业公司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2、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1月3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甚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后,扣缴义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代扣义务,纳税人负有自行申报的责任。
评点:第一点既然站不住脚,长乐市地税局要把责任推卸到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身上,臆想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作为德盛镍业公司内部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就显得十分荒唐!
3、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陈法官是福建吴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创始人,福建吴钢集团有限公司是长乐的知名企业,也是德盛镍业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因此在选择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地点时,纳税人自然而然地选择了在长乐进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评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是指工资、薪金所得。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陈法官先生等户籍在长乐的五人于2011年5月向所在地长乐市地方税务局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与上述规定无关。陈法官等5个自然人股东获得7亿3千多万元个人收益,是属地在罗源县的德盛镍业财产转让主要是土地增值所得。自然应向罗源县交纳个人所得税。
长乐市政府为挖走罗源县的巨额税款,不惜奖励30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巨额偷漏税,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承担无条件立即归还罗源县的1亿4千6百39.617万元税款的义务。
长乐市地税局理应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工作人员不知3000万元的巨额偷漏税中收受了多少贿赂?竟揣着明白装糊涂,实属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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