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1-17 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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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10年来的东躲西藏,此刻站在被告席上的余某感到了前所未有的轻松。当法官敲下法槌那一刻,年过半百的他留下了悔恨与激动的泪水。
1995年,正值壮年的余某由于没有固定工作,日子过的的捉襟见肘。7月的一天,他看见邻居王某正向收废品的大妈出售废弃的铁丝、铝丝。余某当即想到了电力部门安装的输电线,农村偏僻的地方对这些电力设施都疏于管理,如果把这些铜丝剪了卖掉就可以得到一大笔钱。想到这,余某当即找到余某某、谢某、陈某(已判刑)把自己的“赚钱门路”告之,几人一拍即合决定第二天就去偷盗电缆。7月13日晚8点,余某四人带着弯把锯、钳子、电筒等作案工具,窜到罗源县霍口乡塘下村,由谢某、陈某负责盗剪塘下村电力主变压器台的线头,接着四人一起用弯把锯锯断从塘下村洋门塘至安潭后山输电杉木电杆九根,盗剪了该段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线路三相25#钢芯铝线2700米。事后,余某仅分得人民币100元,但他却造成该路段停电十二日及经济损失人民币5029元。
2011年9月9日,潜逃了10年之久的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后退款人民币2029元作为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剪正在使用中的输电线路2700米,虽然价值仅5029元人民币,但致使该段停电十余日,影响不良,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被告人余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能退赃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被告人余某在逃十多年没有再犯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罗源法院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被告人余某退赔人民币2029元,赔偿被害人。 (福州政法网记者 林晶晶 通讯员 林彬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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