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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讯 (驻福州记者蔡耀宗 通讯员 林密)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福州罗源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案件:在一次车祸中,肇事司机死亡,不过由于其没有财产,故受伤的乘客要求将肇事司机的死亡赔偿金拿出做赔偿。乘客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2011年5月18日,吴华开着一辆小车,载着林飞等三个朋友,由罗源县松山镇迹头村开往罗源城关。不料途经罗源县战备路时,吴华驾驶的车辆追尾碰撞了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吴华本人当场死亡,林飞等三个朋友受伤入院。
在这起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华负主要责任,重型罐式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后,林飞要求事故责任人做出赔偿。由于吴华是未成年人,没有财产可供赔偿,林飞认为吴华可供赔偿的唯有其死亡赔偿金,这笔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吴华的遗产。于是,林飞将吴华的遗产继承人及重型罐式货车司机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华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向林飞赔偿。罗源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在《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内,该款不是遗产。由此,法院未支持林飞的诉求。
据法院人士介绍,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继承人、扶养人丧失继承和扶养的一种赔偿,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因此不能作为遗产承担死者生前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