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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罗源县支局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2023年2月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一般经常项目收支企业登记
支局办理的一般经常项目收支企业登记
【000171101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0001711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一般经常项目收支企业登记【000171101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一般经常项目收支企业登记(000171101004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为企业或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条第一款“……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
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2.支局办理的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3.支局办理的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4.支局办理的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5.支局办理的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6.支局办理的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支局办理的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000171102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000171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000171102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000171102006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89项、第490项
5.实施依据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口付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原则上不得办理以下业务的基于真实合规交易背景的C类企业:(1)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3)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4)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五条“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有效期内的业务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四)企业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和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要求:(1)一般情况(含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应提交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2)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出口合同;(3)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进口合同。
发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要求:(1)预付货款和预收货款方式结算时提供;(2)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时提供。
加盖公章的报关单复印件1份。要求:(1)除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预收货款外其他方式结算,货物已进口报关或出口报关的,需提供报关单,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材料;(2)发生货物退运而产生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而产生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时应提供出口报关单。
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超过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捐赠协议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应提交捐赠协议)。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时应提供)。
分立、合并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或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六条货物贸易项下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汇的,银行应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等规定审核。外币现钞结汇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还应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正本。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通过货贸系统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与分类信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银行应确认资金性质,无法确认的及时与企业核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时,银行应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相一致。
交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单据、保税核注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五条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有效期内的业务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企业需事前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对于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和发票;对于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审核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管理原则:《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
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000171102009】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000171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000171102009】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实施规范(000171102009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89项、第490项。
5.实施依据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口付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原则上不得办理以下业务的基于真实合规交易背景的B类企业:(1)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2)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3)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四条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二)……。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四)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五)企业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说明B类企业具有超过可收、付汇额度收、付汇需要。
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要求:(1)一般情况(含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应提交进口或出口合同;(2)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出口合同;(3)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进口合同。
发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要求:(1)预付货款和预收货款方式结算时提供;(2)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时提供。
加盖公章的报关单复印件1份。要求:(1)除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预收货款外其他方式结算的,货物已进口报关或出口报关的,需提供报关单,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材料;(2)发生货物退运而产生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而产生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时应提供出口报关单;(3)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
捐赠协议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应提交捐赠协议)。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时应提供)。
分立、合并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进口与支出主体或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六条货物贸易项下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汇的,银行应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等规定审核。外币现钞结汇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还应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海关申报单》)正本。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通过货贸系统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与分类信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本指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银行应确认资金性质,无法确认的及时与企业核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时,银行应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相一致。
交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单据、保税核注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四条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证外,还应审核合同;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审核合同和发票;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企业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管理原则:《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
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00017110201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000171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00017110201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实施规范(000171102012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89项、第490项
5.实施依据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四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口付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基于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且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没有发生应被列入B类或C类企业情形的,需要办理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被列入6个月后的B类企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四条: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四)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没有发生应被列入B类或C类企业情形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该业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进口或出口合同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材料)。
需90天以上延期收款、付款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发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要求:预付货款和预收货款方式结算时提供。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三十四条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证外,还应审核合同;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审核合同和发票;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的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企业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管理原则:《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00017110201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000171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00017110201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000171102014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89项、第490项
5.实施依据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口付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基于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需要发生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外汇收支的A类企业或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且存在合理原因的B、C类企业;或
(2)特殊情况导致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或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不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不为原付款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三)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退汇时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需办理登记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并通过货贸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说明需要登记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原支出/收汇凭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收入凭证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付汇退汇时提供,收入未进待核查账户的,可免于提交)。
加盖公章的报关单复印件1份。付汇退汇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出口报关单,收汇退汇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进口报关单。
原进/出口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因错误汇出以外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付汇退汇,提供原进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收汇退汇,提供原出口合同)。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三)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退汇时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需办理登记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并通过货贸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 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管理原则:《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
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00017110201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000171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00017110201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实施规范(000171102016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89项、第490项。
5.实施依据
(1)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口付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新出现的贸易方式下的外汇收支,交易真实合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四)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收支: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说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书面申请原件1份。
说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二十三条: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 (四)新出现的贸易新业态外汇收支: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说明登记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 “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1.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管理原则:《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00017110201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00017110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00017110201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新办(00017110201801)
支局办理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变更(00017110201802)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89项、第490项。
5.实施依据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四十三条
(2)《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五条、第七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进口付汇事前审核、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新办
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的申请主体为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5000万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支局办理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变更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期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新办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 1 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支局办理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变更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期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的,主办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变更备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新办
加盖公章的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拟申请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等。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提供)。
支局办理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变更
申请书1份(需列明变更事项和相关内容)。
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合作银行变更时提供)。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合作银行变更时提供)。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业务种类变更时提供)。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业务种类变更时提供)。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业务种类变更时提供)。
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业务种类变更时提供;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业务种类变更时提供;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新办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七条: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所属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
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2)专项材料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支局办理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变更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七条: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所属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
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条:……
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参照第七条提交材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附件 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10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已取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2.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000171103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0001711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000171103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00017110300401)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000171103004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93项
5.实施依据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
申请人为境内机构,货物出口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
企业提高存放境外规模、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六十二条 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货物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二)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提高存放境外规模、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应持书面申请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书面申请原件1份(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及境内企业集团参与成员公司等)。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原件1份。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
书面申请原件1份(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需说明新增或减少的成员公司名称、新增成员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申请变更登记)。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六十三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应凭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二)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还需提供《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支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提高存放境外规模、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应持书面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000171103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00017110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000171103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00017110300601)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000171103006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93项
5.实施依据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
申请人为境内机构,服务贸易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
企业提高存放境外规模、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六十二条存放境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货物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二)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提高存放境外规模、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应持书面申请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书面申请原件1份(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及境内企业集团参与成员公司等)。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
书面申请原件1份(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需说明新增或减少的成员公司名称、新增成员公司的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服务贸易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新办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六十三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应凭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支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变更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提高存放境外规模、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应持书面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1.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2.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3.支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支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
钞核准
【000171106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00017110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000171106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000171106006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86项
5.实施依据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三十条
(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六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提取超过累计等值10000美元现钞)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的个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六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不可重复使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签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签章的提钞用途材料(其中,申请书需为原件)复印件1份。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六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不可重复使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0天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六条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有效,不可重复使用。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000171106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00017110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000171106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新办(00017110600803)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补办(00017110600804)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86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实施依据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第三十三条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文印发)第二条
(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九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个人外币现钞携带出境审核(一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现钞出境)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新办
个人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补办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遗失或《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逾期。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新办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九条……个人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需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补办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九条……个人遗失或逾期补办《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按照“谁签发、谁补办”原则,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向原签发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新办
书面申请原件1份。
加盖签章的护照等相关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加盖签章的有效签证或签注(实行免签或落地签的国家和地区不提供)复印件1份。
加盖签章的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或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现钞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
加盖签章的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补办
补办申请原件1 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新办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文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携带总金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3、有效签证或签注;4、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支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补办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九条……个人遗失或逾期补办《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按照“谁签发、谁补办”原则,在出境前持补办申请向原签发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 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0天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文印发)第十一条《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或“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
现钞核准【00017110601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00017110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00017110601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000171106010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95项
5.实施依据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二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提取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为境内机构,有提取外币现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除上述规定情况外,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交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除上述规定情况外,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交易,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
2.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3.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4.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5.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
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
【00017110701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0001711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00017110701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登记(00017110701001)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变更登记(00017110701002)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注销登记(000171107010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2)《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第六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登记
(1)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的许可。
(2)境外发行结束并完成公告。
2.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变更登记登记
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
3.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注销登记登记
(1)获得主管部门批复。
(2)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并完成退市公告。
(3)相关账户和资金已妥善处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三条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十五条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二)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三)回购境外股份;(四)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五)境内股东增持、减持、转让、受让境外股份计划实施完毕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六)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七)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十八条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登记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3)证监会同意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变更登记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3)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中,涉及H股“全流通”的变更登记,需提供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公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注销登记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退市公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主管部门关于注销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三条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 (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十五条境内公司若发生如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变更。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变更事项,另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支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十八条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应在退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复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及境外上市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注销......。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00017110701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0001711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00017110701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00017110701201)
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00017110701202)
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四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 改革所涉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复〔2014〕54号)第一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
(1)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
(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
2.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后,实际增持或减持情况与登记情形不一致。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四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四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境外持股登记表》。
(3)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参与H股“全流通”的境内股东,应提供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批复文件,以及关于境内股东原非境外上市股份转境外上市股份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书面申请1份。
(3)最新填写的《境外持股登记表》1份。
(4)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四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支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第四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00017110701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0001711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00017110701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00017110701401)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00017110701402)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000171107014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
(1)“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2)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2.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
3.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登记
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一条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境内个人”(以下简称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境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包括中国公民(含港澳台籍)及外籍个人。
第二条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八条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九条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
(1)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2)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纪要等;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原件。
(4)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原件1份。
2.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3)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登记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三条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八条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及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等情况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第九条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00017110701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0001711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00017110701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00017110701601)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00017110701602)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登记(000171107016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银发〔2019〕25号文印发)第四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
委托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统一办理相关登记;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具备真实的雇佣或劳务关系。
2.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
股权激励计划发生已公告的重大变更或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信息发生变化。
3.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登记
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无外籍员工行使权益的;完成相关上市公司公告。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银发〔2019〕25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实行登记管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应当集中委托实施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统一办理相关登记。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银发〔2019〕25号文印发)第五条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 30 日内,持以下材料,……,统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计划汇入金额等。(二)《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三)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四)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外籍员工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籍员工名单、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银发〔2019〕25号文印发)第十一条股权激励计划发生已公告的重大变更或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 30 日内,持书面申请、原业务登记凭证、最新填写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以及相关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变更登记。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登记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银发〔2019〕25号文印发)第十二条境内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无外籍员工行使权益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 30 日内,持书面申请、原业务登记凭证、相关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注销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
(3)加盖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原件1份。
(4)加盖公章的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外籍员工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原件1份。
2.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
(3)加盖公章的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1份。
3.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登记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与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3.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银发〔2019〕25号文印发)第五条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 30 日内,持以下材料,……,统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计划汇入金额等。(二)《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三)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四)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外籍员工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籍员工名单、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银发〔2019〕25号文印发)第十一条股权激励计划发生已公告的重大变更或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信息发生变化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 30 日内,持书面申请、原业务登记凭证、最新填写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以及相关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变更登记。
支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银发〔2019〕25号文印发)第十二条境内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且无外籍员工行使权益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后 30 日内,持书面申请、原业务登记凭证、相关公告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注销登记。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00017110701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000171107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00017110701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新办登记(00017110701801)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登记(00017110701802)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注销登记(000171107018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第一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新办登记
(1)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2)属于国有企业;
(3)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2.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登记
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
3.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注销登记
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终止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第一条本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第三条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第三条……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终止的,应在业务终止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新办登记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3)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或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另需提交中央企业的额度分配文件原件1份。
2.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登记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3)证监部门(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或国资委关于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变更(注销)的证明性文件或无异议函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中央企业对集团内成员公司额度分配变更的相关证明性文件(中央企业集团内成员公司分配的对外付汇额度发生变更的提供)原件1份。
3.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注销登记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4)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第二条持证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重新办理境外期货业务外汇登记:(一)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定的年度风险敞口批复文件......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依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企业年度风险敞口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第三条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第三条……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终止的,应在业务终止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3.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3.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
4.支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5.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000171108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000171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000171108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000171108006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71项
5.实施依据
(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第三条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第十六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第一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所在地区为适用外债便利化政策的地区
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
(3)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4)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28号)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第一条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第三条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二)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三)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四)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试点业务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由所在地外汇局留存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第四条(一)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试点业务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由所在地外汇局留存。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第四条(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财务报告审计资格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000171108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000171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000171108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签约登记(00017110800801)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变更登记(00017110800802)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注销登记(00017110800803)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登记(00017110800804)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登记(00017110800805)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71项
5.实施依据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附件1)第三、六条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附件2)第四、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三条、第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外债新办登记
申请人为按照规定可以举借外债的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经发展改革委部门备案借用外债的,可以按经备案的金额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外债签约登记完成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发展改革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登记。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变更登记
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及内容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注销登记
不符合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条件(如债务人因债务减免、债转股等无需偿还外债本息)的。银行办理注销登记需符合以下条件:(1)已登记外债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2)已登记外债完成所有还本付息业务且不再发生提款,但由于扣划手续费等合理原因导致未偿余额不为零,银行能够核实并确定未偿余额不为零的合理原因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登记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信息的。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登记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付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还款信息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第六条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2)对2007年6月1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2007年6月1日以前(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一条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三条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九条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2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二、外债注销登记
1.已登记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业务、关闭相关外债账户后,非银行债务人可向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2.不符合上述条件(如债务人因债务减免、债转股等无需偿还外债本息)的,非银行债务人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3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还本付息登记。审核原则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提款/还本付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注意事项6.对于非银行债务人向离岸银行借用的离岸贷款,在发生提款/还本付息交易时,外汇局应为其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签约登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原件1份。
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境外发行债券的,应提供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提交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文件,如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加盖公章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页面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变更登记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原件1份。
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境外发行债券的,应提供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选择宏观审慎模式的机构,提交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文件,如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加盖公章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页面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注销登记
书面申请,并附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银行出具的相关关户证明材料(如有)。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登记
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应在报关日期之前)。
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登记
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附件2“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材料:1.申请书。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材料:3.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附件2)四、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审核材料:1.申请书。2.相关材料:(1)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2)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应在报关日期之前);(3)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4)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登记。审核材料:1.申请书。2.相关材料:(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3)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4)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一、外债签约(变更)登记3.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财务报告审计资格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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