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罗源湾之窗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会员注册
x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项目编号:57011;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8项“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四、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二)受理机构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1.境内居民个人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等。 2.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汇出的资金应专项用于申请事项,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3.境内居民个人应在汇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款项前,按相关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4.境内居民个人应在股份认购、股权回购或退市完成后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集中委托特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集中用于收购或回购的人民币资金,由集中受托人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6.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 | | | | | | | | | | | | 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见附录二 | | | | | | | | | 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 | | | | | | 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 | | | | | | 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 | |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1.png
附录二 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申请(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本人***,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现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业务。此次申请购汇金额**万美元,资金来源为本人境内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偶然所得),资金用途为向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回购(退市)。 本人承诺,本人用于境外投资的境内外资产及权益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申请汇出境外的资金应专项用于申请事项,不转作其他用途。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购付汇银行:**银行 购付汇账户账号:** 境外收款人名称:** 境外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 境外收款人账号:**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 | 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注册地或境内个人户籍注册地(境外个人填写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本信息变更 □ 增资 □ 减资 □ 出资形式 |
| □ 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 □外方转中方 □外方转外方 □中方转中方) |
| | |
| | | | |
| 三、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注销前基本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投资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股权结构分散的,可酌情填写主要外方股东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拟返程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注销登记的,填写当前股东信息) |
| | |
| | |
| | |
| 七、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向中方转让股权所得付款计划(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需填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向外方转让股权所得处置计划(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需填写): | | | | | | | | | | | | | | | | | | | 九、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减资所得处置计划(中方减实际出资需填写): |
| | | | | | | | | | | | | | | | 十、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中方股东所得资产处置计划:(境外投资企业注销后有剩余资产调回境内的需填写) |
| | | | |
| | | | |
| | | | |
| 十一、备注(以上表格内容无法完全涵盖企业申请事项的,可在此栏中填写): |
| 十二、承诺:请勾选 □本人所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人用于境外投资的境内外资产及权益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所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存在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损害中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或违反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涉及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产品等情况。 境内居民个人(委托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银行(外汇局):(盖章) 填表说明: 1、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3、“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4、“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5、“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6、“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8、“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9、“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0、“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1、“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2、“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3、“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4、“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5、“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6、“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7、“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18、“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19、“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0、“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自行或委托他人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附录三 错误示例 境内居民个人未提供购付汇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境内居民个人可参照移民财产转移业务,提供收入来源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和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对资本所得及变现,提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附录四 常见问题 问:境内个人如何办理特殊目的公司项下购付汇核准? 答:境内个人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可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等。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书面申请、《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项目编号:57011;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8项“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四、移民财产转移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移民前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移民前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将其在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身份或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并汇出。 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不予受理。 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 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申请人在境外定居的相关证明材料。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 | | | | | | 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移民财产转移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以下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 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 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 b、房屋产权证。 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 | |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 | | | 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由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 | | | | | |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移民前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2.png 附录二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示范文本) 业务编号: 1.中文姓名: | | 3.性别: 男□ 女□ | 照片 2”×2” | | | | | | | 10.持何种证件: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证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11.申请种类:移民财产转移□ 继承财产转移□ | | 13.个人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的原因及财产来源情况介绍: | | (1)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民事诉讼?如有,请详细说明: | | | (4)个人移民财产转移的申请人移民前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是 □ 否□ 若勾选为“是”请详述具体情况: | | | | | | | | | | | 16.□本人承诺,本人向境外转移的财产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存在争议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协议为针对本次财产转移的唯一一份委托代理协议或最新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附录三 错误示例 申请人未提前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发现未及时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需返回国外赴中国驻外使领馆等机构补充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业务无法及时办理。 申请人无法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或相关免税证明。申请人需提供其转让财产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全部税种的税务证明,无需纳税或免税的也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在填写《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时,申请金额错填为税前金额,实际应填写扣除已纳税后的净额,而不是纳税前金额。 附录四 常见问题 问:个人申请办理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应该如何提供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答: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项目编号:57011;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8项“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四、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4.其他相关法规。 (二)受理机构 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1.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要求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2.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还贷款,应由企业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 3.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通过购汇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办理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3.png 附录二 常见问题 问:国内外汇贷款购汇的申请主体是谁? 答:申请主体是企业,企业通过购汇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原则上申请银行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确保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项目编号:57011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8项“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四、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备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分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分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1.汇发〔2017〕3号文件实施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2.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4.png 附录二 常见问题 问: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购汇的,应如何办理? 答:由其分行或总行/总部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项目编号:57011;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8项“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四、继承财产转移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 (二)受理机构 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决定机构 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需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的外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 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不予受理。 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 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 | | | | | |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拟继承财产转移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上述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 | | | | | | | 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 | | |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 | | | 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由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 | | | | | |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 | |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窗口提交材料。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告知补正、受理、审核、办理登记或不予许可、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审批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按规定及时报备,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 (十五)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另行公布 向各地外汇局进行咨询、进程查询、监督和投诉等可通过各地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的相应栏目进行。网址可通过www.safe.gov.cn进行链接,也可通过各外汇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行。
附录一 基本流程图 file:///C:/Users/6577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84/wps5.png 附录二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示范文本) 业务编号: 1.中文姓名: | | 3.性别: 男□ 女□ | 照片 2”×2” | | | | | | | 10.持何种证件: 证件号码: 发证机关: 证件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11.申请种类:移民财产转移□ 继承财产转移□ | | 13.个人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的原因及财产来源情况介绍: | | (1)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刑事、民事诉讼?如有,请详细说明: | | | (4)个人移民财产转移的申请人移民前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是 □ 否□ 若勾选为“是”请详述具体情况: | | | | | | | | | | | 16.□本人承诺,本人向境外转移的财产均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其中不含: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本人或近亲属涉及尚未审结的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存在争议财产以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如有虚假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协议为针对本次财产转移的唯一一份委托代理协议或最新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附录三 错误示例 申请人未提前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发现未及时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需返回国外赴中国驻外使领馆等机构补充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业务无法及时办理。 申请人无法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或相关免税证明。申请人需提供其转让财产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全部税种的税务证明,无需纳税或免税的也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在填写《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时,申请金额错填为税前金额,实际应填写扣除已纳税后的净额,而不是纳税前金额。 附录四 常见问题 问:申请人办理继承财产转移时,如无法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可否以外国驻中国境内使领馆开具的“定居证明”公证书等材料代替? 答:办理财产转移时,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如果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交说明文件及其他定居证明材料,外汇局视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发布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项目编号:57011;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三、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8项“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四、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上市公司回购事项是否已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六)申请材料 [table]
[tr][td=35][/td][td=264][/td][td=66][/td][td=37][/td][td=56][/td][td=30][/td][td=76][/td][/tr]
[tr][td=35][/td][td=264][/td][td=66][/td][td=37][align=left%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