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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函告内容如下: ◆ 关闭的矿山,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 ◆ 应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 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关闭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情况应向社会公告。 原文如下: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和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政策措施,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对涉及各类保护区和去产能煤矿矿山关闭退出工作。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做好以上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自然资源部日前发函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对矿山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二、在明确相关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后,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责任主体)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应待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关闭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情况应向社会公告。关闭退出矿山矿业权注销后,对于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限定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修复任务;对于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修复的,应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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