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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罗源法院审结了一起业主因在小区丢失车辆起诉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案件。
2014年1月24日晚,原告林某骑着摩托车回到小区,正准备将车停在小区指定的停车位置,但因时近年关,很多外地车辆开回来,导致停车位置非常拥挤,无奈之下,林某只得将车辆随便停靠在其他空地上。谁知,第二天起来发现车辆竟不翼而飞。林某想起小区安装了监控设施,于是就到物业处要求查看小区监控以便找到偷车贼,哪知却发现小区监控早就损坏不再运转。林某认为其已按期缴纳了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在监控损坏的情形下却未及时进行维修,没有尽到小区安防义务,导致车辆丢失,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但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为此林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9000元(车辆于2010年购买,价格为9000元)。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虽然监控已损坏,但其安排了人员在小区进行巡视,已尽到了安防义务,且林某未按规定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即便因指定位置无法停靠而停靠在了别处,也应告知物业,故过错在于林某,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监控器损坏的情况下,未能及时维修,没有尽到小区安防义务,存在过错,对原告车辆丢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告未按规定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双方责任各半。因车辆为消耗品,其现有价值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予以确定。最终,罗源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林某损失315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编辑:康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