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3-6-9 12: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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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罗源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主审法官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以法为据,以理析责,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4月24日,徐某驾驶其所有的闽01-30878号大中型拖拉机,沿104国道由宁德市蕉城区飞銮镇往罗源县城关方向行驶,途经2231KM+50M下坡弯道路段与相向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十级伤残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虽立即报警,但当罗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警赶到现场调查取证时发现:因当天暴雨,大雨冲刷事故现场,造成现场路面和事故车辆痕迹灭失,且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交警作出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结论。后,陈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偿付医疗费。

  在无法获得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本案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查明:在途经104国道2231KM+50M下坡弯道路段时,原告陈某未靠最右侧行驶、被告徐某在转弯时驾驶车辆接近黄色中心线且车速在30公里/小时左右,双方在相向行车时均未采取适当措施进行避让,导致两车相撞;且原告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两轮摩托车,被告徐某驾驶证逾期未重新换证驾驶拖拉机,双方均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主审法官判定:双方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相当,应负同等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在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或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黄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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