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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被人欠了40.5万元货款,过了还款期限一年多,还有15万元没还。债主罗源人林某和魏某把欠款人吴某华告上了法院,并要求担保人吴某亮、雷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罗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担保人不需承担责任。法官解释说,当初双方没有约定担保的期限,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债权到期6个月内未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免责。 欠款被拖欠一年 男子才提起诉讼 2011年7月5日,吴某华向林某、魏某购买了一批海带,未付清货款。同年10月,吴某华向两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其欠海带款40.5万余元,在2012年1月10日前,分四次还清欠款。吴某华还找吴某亮、雷某两人提供了担保。 但事后,吴某华向林某、魏某还款25.4万余元,尚欠15.1万余元,却一直未付。今年1月5日,林某、魏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华偿还欠款15.1万余元,担保人吴某亮、雷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期约定不明 保证期最长两年 罗源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华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被告吴某亮、雷某提供担保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原告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并未要求保证人吴某亮、雷某承担保证责任,吴某亮、雷某免除保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吴某华还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院法官解释说,担保期间分约定期间和法定期间两种,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按法定期间计算,分两种情形:1.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两年。比如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两年。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李孝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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