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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闽星)近日,笔者从罗源松山工商所获悉,该所查获一起侵犯贵州茅台商标专用权案,缴获侵权白酒348瓶。 2013年3月,松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某物流提货点检查时发现,一批准备转运至宁德作为销售保健品的赠品使用的白酒。该批标识为“贵州矛窖酒”的白酒,共58箱,每箱6瓶。该批茅窖酒斗未附带检测报告相关证明文件,其外包装及酒瓶标签上的商标图案标识与正品贵州茅台酒极为相似,其瓶身形似飞天茅台酒,且标明“全国统一零售价”268元。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当场给予扣留,并立案查处。 据了解,该批白酒系“仁怀市茅台镇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由成都保健品供应商供应,进价为每瓶7元。当日,执法人员随即将与货主黄某取得联系,黄某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但调查人员发现在产品检验报告上标注的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均为“茅台酒业有限公司”,与实际情况不符,当即根据《商标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县工商部门将以此系列案件为契机,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努力营造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市场环境。县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甄别真假,或拨12315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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