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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在厂区内撞伤行人,肇事司机认为伤者理赔应找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认为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后经法院调解,受害人刘先生最终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去年8月28日15时许,兰某驾驶货车在罗源县西兰乡某石材厂内碰撞横穿厂区内马路的行人刘先生。经司法鉴定,刘先生损伤达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刘先生住院治疗43天,期间兰某某支付了医疗费29530.17元,但其后续医疗费还需约8000元。然而,兰某开始推委事故责任,认为肇事车辆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兰某报警,交警到场处理,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刘先生把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经罗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自愿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超出限额部分则由刘先生承担。 (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 通讯员 欧俊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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