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2-5-23 09: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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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00:37 编辑 <br /><br />     “我是向阿强借过钱,但是这个阿强根本不是你。他在外地打工,我的钱早就还给他了。”
  听到向自己借了钱的刘小兵这么说,张亮亮有苦说不出,因为阿强是他的乳名,他不知道该怎么证明阿强就是张亮亮。
  
欠债者称跟债主不熟
  不可能借钱
  去年7月,张亮亮凭一纸借条将刘小兵告上法院,催讨3万元欠款。他原本以为,手上有借条,讨债应该是很容易的事情。没想到,问题就出在借条上。
  张亮亮用来打官司的借条分别写着“本人向阿强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和“本人向阿强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写的是刘小兵的名字,日期分别是2009年的1月29日和2月1日。
  刘小兵并不否认自己写过借条,但是他说,这个“阿强”不是张亮亮,因为张亮亮名字里没有一个“强”字,而是另外一个叫“林亚强”的人,他现在外地打工。
  刘小兵还说, 当年向“阿强”借的3万元已经还了。他甚至表示,自己和张亮亮根本就不怎么熟悉,不可能向他借钱。
  面对刘小兵的说法,张亮亮傻眼了。
  因为“阿强”是张亮亮的乳名,村里的人都这么叫他。刘小兵当年写借条时,张亮亮并没在意自己的名字,以为写上“向阿强借款”就是向自己借钱,哪知道刘小兵居然会翻脸不认账。
  
村委会证明,他就是“阿强”
  为了证明自己就是“阿强”,张亮亮只好到暂住处和户籍处的村委会开证明,让村委会来证明“阿强”就是他的乳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兵虽然辩称“阿强”另有其人,但是无法证明确有其人。反之,村委会证明张亮亮的乳名是“阿强”。
  此外,法院还查明,刘小兵跟张亮亮之间确有生意往来,之前还因为业务往来给了张亮亮5000元业务款项。综合考量,一审法院认定“阿强”就是张亮亮,判令刘小兵向张亮亮偿还3万元借款。
  刘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刘小兵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张亮亮2.2万元,如果没有按期足额付款,张亮亮有权要求刘小兵立即支付3万元及利息。
  记者昨日获悉,经市中级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刘小兵最终承认“阿强”就是张亮亮。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温馨提示
  书写凭证最好附身份证号码
  市中级法院张法官说,现在民间借贷很普遍,一些借贷关系常常发生在熟悉的亲人朋友之间,书写借款或者还款凭证时往往不怎么规范,甚至不写真实姓名,只写乳名、小名或别名,这样往往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张法官建议,书写凭证时要写身份证上的姓名,最好还要附带写上身份证号码,这样就能很好地固定身份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民事执行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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