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4-6 09: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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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12月6日,38岁的陈女士一时兴起,到福州市罗源县城关某美发店烫发。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刚涂上药水不到5分钟,一阵刺痛感就从头皮传来,陈女士一照镜子大吃一惊:好好的头发大把脱落,几处头皮顷刻间成了“不毛之地”,且伴有破皮出血现象。美发店员工慌了手脚,赶紧用清水为陈女士冲洗头发,并立即联系烫发药水的经销商。
接下来几天,经销商、美发店经营者陪同陈女士先后前往福建省立医院和福建省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均诊断为“烫发后头皮创伤”。此后,陈女士身心俱疲,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了剧烈冲击,人也变得焦躁易怒。她找美发店要求解决问题,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调解过程及结果】2010年12月9日,陈女士在丈夫陪同下,与美发店经营者一同来到福州市罗源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及消委会。当时陈女士头皮的伤口已结痂,伤势正趋于好转,但她依然忧心忡忡:“秃了的头皮能否重新长出头发?药水是否为将来的健康埋下了隐患?”当天,经调解,美发店经营者先行垫付陈女士生活费和营养费共计3000元。
12月14日,罗源县工商局12315台及消委会第二次组织陈女士、美发店经营者及药水经销商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为陈女士提供一个良好的治疗环境,相关医药费、交通费由药水经销商承担;美发店经营者将陈女士的头发剃光,便于治疗及观察头发生长情况;经销商一次性支付陈女士2000元营养费;约定一个月后即2011年1月14日再次调解,视头发生长情况协商赔偿事宜。
今年1月14日,罗源县工商局12315台及消委会再度约定几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生产商、经销商及美发店同意赔偿陈女士医疗费1300元、误工费及营养费32000元,共计33300元。扣除前期费用,余下27000元一次性付清。
【评析】本案中,消费者陈女士在接受美发服务的过程中,烫发烫出癞痢头,头皮破皮出血,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了剧烈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及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女士烫发致伤,对她的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生产商、经销商及美发店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罗源县工商局12315台及消委会多次召集几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多次与远在广州的生产商进行电话沟通,生产商表示统一召回市面上同一批次的烫发药水。最终生产商、经销商及美发店同意赔偿陈女士医疗费1300元、误工费及营养费32000元,共计33300元。陈女士及家人拉着罗源县工商局12315台及消委会工作人员的手连声道谢,并送上一面上书“维权有力,心系民众”几个大字的锦旗以表谢意。
12315提醒消费者,应慎重选择美发机构,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正规美发场所。不要轻信“药水绝不伤发”的说法,因为在烫发过程中,许多强碱性的烫发剂破坏了头发的毛鳞片组织结构,也就破坏了原有的蛋白质和氨基酸,头发受损在所难免。此外,不是所有人都适合烫染头发,尤其是过敏体质人群,烫染发前务必进行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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