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2-3-24 23: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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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期限 1、居民生活照明用户:每月11-25日
2、低压非居民用户:每月11-15日
3、10千伏专变用户:每月缴费两次,第一次每月6-10日,第二次每月21-25日。
二、电费违约金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
三、欠费停电规定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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