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1-12-15 17: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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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讯 (驻福州记者蔡耀宗 通讯员 林密)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福州罗源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案件:在一次车祸中,肇事司机死亡,不过由于其没有财产,故受伤的乘客要求将肇事司机的死亡赔偿金拿出做赔偿。乘客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2011年5月18日,吴华开着一辆小车,载着林飞等三个朋友,由罗源县松山镇迹头村开往罗源城关。不料途经罗源县战备路时,吴华驾驶的车辆追尾碰撞了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吴华本人当场死亡,林飞等三个朋友受伤入院。

    在这起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华负主要责任,重型罐式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后,林飞要求事故责任人做出赔偿。由于吴华是未成年人,没有财产可供赔偿,林飞认为吴华可供赔偿的唯有其死亡赔偿金,这笔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吴华的遗产。于是,林飞将吴华的遗产继承人及重型罐式货车司机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华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向林飞赔偿。罗源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在《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内,该款不是遗产。由此,法院未支持林飞的诉求。

    据法院人士介绍,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继承人、扶养人丧失继承和扶养的一种赔偿,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丧失,因此不能作为遗产承担死者生前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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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9: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00:32 编辑 <br /><br />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
  1.1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2、死亡赔偿金也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2.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2.2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遗产必须是公民依法可以拥有的财产和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时,该公民已经死亡,也就不是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该公民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无法对该费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2.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2.4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
3、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公民的遗产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而且人身损害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继承法》及其《意见》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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