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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11: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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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
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
【00017110801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000171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00017110801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新办登记(00017110801101)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变更登记(00017110801102)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注销登记(000171108011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71项
5.实施依据
(1)《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新办登记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变更登记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期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的。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注销登记
跨国公司需要停止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备案。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新办登记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变更登记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期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的,主办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变更备案。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注销登记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需要停止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备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新办登记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原件1份。
加盖跨国公司公章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原件1份。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原件1份。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复印件1份。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变更登记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参照新办提交材料。
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的,提交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复印件1份(合作银行变更时提供)。               
原件或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1份(合作银行变更时提供)。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注销登记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注销申请原件1份(内容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新办登记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七条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中心支局向所属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的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变更登记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期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的,主办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变更备案。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4.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二)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除参照第七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一条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交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注销登记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三条跨国公司需要停止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备案,提交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七条(二)专项材料
1.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财务报告审计资格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
【00017110801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000171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00017110801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签约登记(00017110801301)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变更登记(00017110801302)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注销登记(000171108013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71项
5.实施依据
(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附件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内保外贷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注册地在境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的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及内容发生变更的(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担保人注册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三条……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十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九条……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 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其中,银行可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第一条……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担保合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和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及内容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担保合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原件和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的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及内容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时,还应提供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原《内保外贷登记表》)
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二条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二条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第二部分“2.4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材料”一、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二、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二)非银行机构1.书面申请,并附原《内保外贷登记表》。2.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内保外贷登记表》《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00017110801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000171108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00017110801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00017110801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71项
5.实施依据
(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二十条
(2)《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印发)第三条
    (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6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审核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外保内贷业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二十条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部分第四条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6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审核材料……3.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财务报告审计资格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2.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
3.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4.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000171109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0001711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000171109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新办登记(00017110900501)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变更登记(00017110900502)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000171109005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实施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第四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第六条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5)《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
(7)《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8)《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新办登记
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
境内非金融企业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管理。境内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履约对外债权余额与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如果超过50%,可以先为该企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但在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以内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该企业不得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境内银行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如有反担保人,也应参照前述原则办理。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1)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的放款人
    或(2)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放款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经批准的已从事境外放款的……未出现违约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第六条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三条放款人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审核原则
二、变更与注销登记
1.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审核原则
二、变更与注销登记
3.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的,放款人可直接在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除此之外,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新办登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等;
境外放款协议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及其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新办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八条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一)书面申请……(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第四条(一)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审核材料   
二、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支局办理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审核材料
三、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财务审计报告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八条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一)书面申请……(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第四条(一)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
【000171109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0001711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000171109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新办(00017110900801)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变更(00017110900802)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注销(000171109008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实施依据
(1)《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二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第四条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二、五条
(5)《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号)第三条
(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新办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变更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期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注销
跨国公司需要停止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新办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变更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条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期间,合作银行、主办企业、成员企业、业务种类等发生变更的,主办企业应提前一个月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变更备案。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注销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三条  跨国公司需要停止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备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新办
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加盖跨国公司公章的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原件1份。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原件1份        。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复印件1份。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复印件1份。
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变更
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如变更合作银行)。
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如变更合作银行)。
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如变更合作银行)。
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
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等。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注销
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新办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七条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所属外汇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4.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5.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非中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6.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变更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条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一条 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合并的,主办企业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同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
支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注销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第十三条 提交备案申请,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等相关情况。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七条……(二)专项材料。2.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每家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财务报告审计资格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
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00017110901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0001711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00017110901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登记(00017110901002)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变更登记(00017110901001)
支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注销登记(00017110901003)
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实施依据
(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五条
(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5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登记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成为对外债权人。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变更登记
对外债权额度、变更或原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注销登记
对外债权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回收完毕的。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登记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变更登记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注销登记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登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办理情况、担保履约的原因、履约资金来源、境外债务人还款计划及未来还款资金来源等)原件1份。
担保履约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变更登记
书面申请。
变更后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协议。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
2.到期收回对外债权本息相关证明材料。
3.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担保履约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券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如有)。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5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办理情况、担保履约的原因、履约资金来源、境外债务人还款计划及未来还款资金来源等。2.担保履约证明材料。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第十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材料二、变更登记1.书面申请……。2.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三、注销登记1.书面申请……。2.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债权转让等交易)的证明材料。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00017110901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000171109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00017110901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00017110901201)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变更登记(00017110901202)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注销登记(00017110901203)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实施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第一条
(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9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变更登记
已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且债务金额、期限、币种等发生变更的。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注销登记
已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为零或已关闭。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第一条(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2.9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审核原则。1.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经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2.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原件1份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变更登记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原件1份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注销登记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原件1份    业务登记凭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9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3.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变更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9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3.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支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对外债权注销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9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2.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3.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2.9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审核材料。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内直投资外汇登记
2.支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000171105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000171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000171105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00017110500401)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00017110500402)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00017110500403)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00017110500404)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二条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第三条、第十七条
(7)《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及内容的通知》(汇发〔2018〕17号)
(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10)《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申请人为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如新设、并购等)的外国投资者或外资银行筹备组,按规定在取得相应证照前,需先行汇入筹建资金的,申请人在后续设立外资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生效后,前期费用出资情况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操作。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汇入筹备资金的参照办理。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
申请人为境内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资银行,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应在取得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后,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资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基本信息登记。
外国银行分行、外国投资者参股的境内银行参照办理。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申请人为境内外资银行,如后续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所在地外汇局迁移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合并分立等),经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并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后,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②外国银行分行、外国投资者参股的境内银行参照办理。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申请人为境内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因解散、破产、被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注销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
已完成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注销但尚未销毁企业公章的,可正常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申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时已销毁企业公章的,应以全体股东名义或委派其中一名法人股东(受托股东)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申请人因外国投资者减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等撤资行为转为内资银行的,应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之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外国银行分行、外国投资者参股的境内银行参照办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三条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五条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需汇入前期费用等相关资金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三条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七条境内外机构及个人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三条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七条境内外机构及个人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三条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条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企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自主申报相关系统申报并下载打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因各省系统略有差异,本材料以实际名称为准),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拟汇入筹备资金的,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筹备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3.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四、外商投资企业除资本变动事项外的登记变更1.书面申请,并附业务登记凭证。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五、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2025年1月1日前适用)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2.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交依《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将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及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已完成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无需办理的除外。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或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清算结果。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五、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企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自主申报相关系统申报并下载打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因各省系统略有差异,本材料以实际名称为准),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拟汇入筹备资金的,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筹备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五、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6.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材料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五、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6.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
3.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4.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除资本变动事项外的登记变更
1.书面申请,并附业务登记凭证。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的除外。
五、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2025年1月1日前适用)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
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支局办理的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五、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6.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材料
六、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和业务登记凭证。
2.尚未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交依《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清算公告,并提供已将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及不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抵押等情形的承诺书,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已完成公司登记注销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无需办理的除外。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或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清算结果。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五、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6.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材料 六、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或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的清算结果。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多报合一”年报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第一条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00017110500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00017110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000171105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000171105006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
(4)《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三条
(5)《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
(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主体为既存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理由为既存外商投资企业因需办理登记币种变更业务。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五、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6.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原则“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所在地外汇局迁移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企业合并分立等),应在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银行无法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企业相关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码、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营业场所、行业属性、国别、是否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迁移、企业注册币种变更等)进行变更、注销时,可协商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协商企业迁出、迁入地外汇局办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实现预审、审批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说明原因及核算方法)并附业务登记凭证
加盖公章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原件1份(登记币种填写变更后的币种,在申请事项中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和“登记币种变更”项,其余内容均按照变更后币种计算填写。)
加盖公章的变更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1份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五、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6.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材料“四、外商投资企业除资本变动事项外的登记变更1.书面申请,并附业务登记凭证。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按规定无需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除外。”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多报合一”年报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第一条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2.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支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
外汇补登记
【000171104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000171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000171104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支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000171104004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包括: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境内居民个人已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对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一条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加盖签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详细说明理由)。       
加盖签章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原件2份(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业务办理完毕后加盖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一份返还登记申请人)。
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融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包含融资合同、银行流水等)原件和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加盖签章的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原件1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的,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六条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为标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的,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二条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1〕89号文印发)7.4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主体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向外汇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款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000171104007】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000171104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000171104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00017110400701)
支局办理的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00017110400702)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00017110400703)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00017110400704)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00017110400705)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5.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第三条
(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七条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支局办理的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七条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
(1)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需从事以下活动的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或(2)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境内机构。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十条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七条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支局办理的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七条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银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
(二)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
(三)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十条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原件1份;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支局办理的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原件1份;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
加盖公章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       
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向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银行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支局办理的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支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十条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业务登记凭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7.4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主体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向外汇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 第三款: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4.年报周期:1年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支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000171110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00017111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000171110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00017111000401)
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实施依据
(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五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总部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及内容)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结汇资金来源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总部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第六条: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2.支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3.支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4.支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支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
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08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境内居民个人具有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汇出资金用于该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等在真实、合理需求。
境内居民个人已依规取得“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许可。
境内居民个人可以集中委托特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境内集中用于收购或回购的人民币资金,由集中受托人向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三条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十一条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汇发〔2014〕37号文印发)第十二条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办理原则……。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加盖签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
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加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相关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汇发〔2014〕37号文印发)第十二条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2.如涉及股份回购或退市操作,需提交上市公司公告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材料;3.境外上市公司如成功退市,应在退市操作完成后,补充提供公司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4.境内居民个人采取委托方式集中汇出资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1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10】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10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四条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文印发)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第二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第一条
(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移民财产转移核准件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汇出资金为申请人在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公民身份或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
申请汇出资金不属于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变现。
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
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二条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十二条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文印发)五、内控制度及部门合作(二)2.“建立询证制度。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以上部门在收到外汇局询证函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③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
①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
②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供:
a.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b.房屋产权证。
c.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交易资金划转证明。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个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
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由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文印发)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有效身份证明。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①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②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③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文印发)四、有关申请材料(一)移民转移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向外汇局提交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或收入来源或变现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本款所指的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00017111101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1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1201)
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6号)第四条
(2)《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第一条
(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文印发)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第二条
(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继承财产转移核准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人为需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的外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
依法继承的拟变现的境内遗产不属于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
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6号)第二条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五条:“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6号)第十二条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文印发)五、内控制度及部门合作(二)2.“建立询证制度。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以上部门在收到外汇局询证函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书面申请原件1份并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包括但不限于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原件及加盖签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个人确有需求,可在原件上加注业务办理情况,原件返还个人后,留存加注后的复印件。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由银行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文印发)四、有关申请材料(二)继承转移申请材料(《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本款所指的财产权利是指申请人最初继承的财产形态,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不动产(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2)对动产(如汽车等),应提交汽车行驶证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3)对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交易记录及股权证明等;
(4)对其他资产,应提交被继承拥有该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
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00017111101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000171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00017111101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 国内外汇贷款核准实施规范(000171111014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实施依据
国内外汇贷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所借国内外汇贷款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
所借国内外汇贷款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但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的,应由企业通过购汇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申请国内外汇贷款所涉及的贷款合同出口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证明购汇归还贷款的必要性的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国内外汇贷款已结汇使用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8.9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审核原则四、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2.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且按照规定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债务人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应由债务人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境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二、中央主管部门:
国家外汇局
三、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五、子项:
1.支局办理的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2.支局办理的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3.支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支局办理的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
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00017111201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00017111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00017111201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银行分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00017111201102)
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2号)第二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2号)第三条
(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九条、第十二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预审、审批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推动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2份。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1份。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1份。
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1份。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1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九条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一)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
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00017111201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00017111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00017111201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银行支行(含农村信用社)及下辖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00017111201201)
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2号)第二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2号)第三条
(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九条、第十二条
(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全文
6.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预审、审批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推动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2份。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1份。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二条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一)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二)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
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000171112016】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00017111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00017111201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支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00017111201601)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支局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含初审)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具有开展金融业务资格。
(2)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其开展结售汇业务许可或无异议。
(3)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场所和其他软硬件设施。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五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预审、审批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推动实现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2)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3)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具备办理结售汇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证券经营机构还需提交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验原件)、无异议材料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还需提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以及监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部门许可其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相关资格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验原件)、无异议材料等(如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八条……申请人为机构的,应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上述证件复印件……。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九条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条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十四条外汇局受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办理。其中,外汇局在受理银行总行申请及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情况。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文印发)第五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申请人申请;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审批机构审查;
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 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规定需要现场勘验的依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文印发)4.1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注意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前,申请机构相关软硬件设施须经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实地检查并验收通过。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五条外汇局应根据以下要求确保行政许可依法按时完成: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外汇局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通知书,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只能延长一次。
外汇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时间计算在以上办理时限内;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各级外汇局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具有对外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时限完成;对外承诺的时限应短于20个工作日。
4.承诺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局发文形式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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