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1-12-8 23: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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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
群众举报网上在逃人员进行奖励的通知 闽公综 [2011] 762号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推进全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深入开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逃犯线索,扩大追逃战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省厅决定,在“清网行动”期间,对积极提供和举报2011年5月26日24时前上网的在逃人员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的公民给予奖励(其他时间举报的或举报2011年5月26日24时之后上网逃犯线索的,按照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追逃奖励办法和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 对群众举报网上在逃人员线索,经公安机关核查属实并抓获的,省厅按照公安部通缉令(A、B级)和公安部督捕3000元、历年全省十大在逃要犯2000元、省厅督捕、省厅挂牌督办1000元的标准给予群众奖励。一般在逃人员线索的奖励经费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规定从现行办案经费渠道中解决。
二、办理程序 对“清网行动”抓获在逃人员单位、提供线索群众的奖金奖励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公安局将5月26日以来,本设区市公安局拟申请奖励群众提供线索情况进行汇总,填写《群众提供线索奖励申请表》,经设区市公安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省厅“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0日前再申报一次。
(二)核查:接设区市公安局上报《奖励提供线索群众申请表》后,省厅“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三)审批:经省厅“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无误后,提出奖励意见,并经厅装财处审核后,呈报省厅领导审批。
(四)奖励:省厅领导审批同意后,厅“清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省厅领导审批意见和奖励金额汇总形成书面报告送厅装财处审核后,按照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奖励专项经费,待省财政厅批准下文后,按财务程序下拨各设区市公安局,再由设区市公安局拨付所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后3个月内领取。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或汇款等。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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