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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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23: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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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城厢区的一对八旬兄妹原本相安无事,各自都有自己幸福的家庭生活,兄妹也不曾闹矛盾。因商品房建设,祖宅面临征地拆迁,扰乱了原本安静的生活,耄耋兄妹开始为土地使用权闹纠纷,兄长郑老汉一纸诉状将妹妹郑老太告上法庭,欲要回“本应该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祖宅土地使用权”。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昔日的祖宅几十年前就倒塌了
郑老汉与郑老太是同胞兄妹,两人都年过八旬。解放前,父亲去世,留下一座祖宅。上世纪50年代,郑老汉外出当兵后,在外地工作并成家立业,期间较少回到莆田老家。其母亲为其妹妹郑老太招了上门女婿,老母亲也一直由郑老太照顾,直至去世。祖宅也一直由被告郑老太掌管使用。
1994年,祖宅因强台风影响,发生倒塌。1999年,郑老太的儿子在老宅的旧址上重新盖起一幢二层楼房。当时,郑老汉对妹妹利用倒塌祖宅旧址新建房屋并无异议,因此,郑老太并没有更换新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按照1952年的房产证,房屋地产仍为两兄妹与母亲共同所有。盖完楼房,两兄妹依然分居两地,过着自己的生活,相安无事。
法院判老汉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
前不久,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工作人员开始到现场丈量土地。就在这时,原本和睦相处的两兄妹为房产闹起了矛盾,郑老汉向城厢区法院递交诉状,称其老家祖房被被告搭盖占有使用,请求法院判令祖房的二分之一归其所有。收到诉状后,郑老太辩称,现有的楼房是其儿子所盖,应属其儿子所有,郑老汉无权主张,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厢区法院审理认为,讼争的房屋已倒塌,祖宅已灭失,现房屋系被告郑老太的儿子建造的。原、被告所能分配的应是该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由原、被告及其母亲各占三分之一。因其母亲已去世三十多年,而讼争的房屋在其母亲去世后一直由被告使用,现已超过二十年的继承时效,故原告无权继承。其母亲应分的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应由被告继承。故判令该祖房项下的三分之一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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