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之窗

发表于: 2011-9-20 20: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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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品飞云 于 2015-4-13 11:29 编辑 <br /><br />银行卡密码泄露了,即使卡不离身,账户里的钱也可能被人取走。一名骗子拿着伪造的银行卡,到某银行福州仓山支行重写磁,而后从柜台和ATM机取走储户51万余元。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伪卡在银行交易系统中成功交易,表明该系统存在安全缺陷,判令银行赔偿储户全部损失。
储户51万余元被盗取
谢先生是长乐市一家针织品公司的老板。2009年3月10日,他委托侄媳郑女士拿着他的二代身份证,在某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还开通了网上银行和短信通业务。
半年后,谢先生突然接到银行通知,说有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在福州某银行网点办理业务,被银行发现。银行卡密码被锁住。谢先生吓了一大跳,叫郑女士到开户银行办理密码解锁和换卡手续。
同年11月16日,有人假冒谢先生拿着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来到该银行仓山某支行,说银行卡没磁了,刷不出来。银行就帮此人重写磁。当场,此人还拿着这张卡取了10元。随后,此人来到该行仓山一营业厅柜台取走50万元,又通过ATM机8次取款1.8万元。
谢先生随即收到银行短信通知。他向开户行核实,确认存款被人盗取后,向长乐市大鹤边防派出所报案。因取款行为发生在福州仓山,当晚他又向仓山刑侦大队报案。
警方以诈骗案立案侦查,但一直未能破案。2010年2月,谢先生将该银行告到长乐市人民法院,索赔51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判处银行全赔
在法庭上,银行认为,本案系因案外人的犯罪行为引起储蓄合同纠纷。谢先生委托他人开卡,期间还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直接导致账户信息、密码泄露。同时,在犯罪嫌疑人取走卡内第一笔钱(10元)时,谢先生就收到银行短信通知,但谢先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的51万余元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卡重写磁及取款业务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导致谢先生的存款被人取走,具有明显过错。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谢先生对存款被骗取存在主观过错或是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银行存款。一审法院判银行赔偿谢先生51万余元损失及相应利息。银行不服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中院认为,伪卡能够成功交易,足以表明银行在安全方面存在疏漏。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重写磁及取款业务时,只核对了开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未联网核查比对照片,导致未能鉴别出假身份证,从而向犯罪分子支付了讼争款项。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向谢先生赔偿51万余元,并偿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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